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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鲁备201600201
药品通用名称 三硅酸镁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暂无权限
生产企业 暂无权限
备案内容 暂无权限
备案机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日期 2016-02-19
备注 已备案
数据更新时间:2025-09-25

三硅酸镁备案及生产企业信息

山东聊城阿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硅酸镁(批号:鲁药准字F2014063); 已于2016-02-19进行备案
三硅酸镁
其他厂家
Y20200000013
批准日期:2025-02-18
Y20220000022
批准日期:2024-09-02
山东聊城阿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产品
鲁药准字F2014059
批准日期:2016-02-19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和《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标签和质量标准的备案资料。【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变更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质量标准修订项目:微生物限度:“取本品,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 J),每1g供试品中除细菌数不得过1000cfu,霉菌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cfu外,还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变更为“取本品,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1105与通则1106),每1g供试品中需氧菌总数不得过1000cfu,霉菌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cfu,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鲁药准字F2014060
批准日期:2016-02-19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和《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标签和质量标准的备案资料。【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变更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质量标准修订项目:1、黏度;2、酸碱度。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鲁药准字F2014058
批准日期:2016-02-19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和《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标签和质量标准的备案资料。【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变更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质量标准修订项目:1、【性状】:增加了“类白色粉末”“在水中均不溶解”2、【鉴别】:(2)“显蓝黑色或紫黑色”。3、【干燥失重】:“取本品,在130℃干燥90分钟”。4、【酸碱度】:“取本品4.0g,加水20ml,振摇5分钟使混匀,离心,取上清液。”5、【灰分】:“遗留的残渣不得过0.3%。6、【二氧化硫】:“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2331第一法),含二氧化硫不得过0.004%。”7、【重金属】:增加了重金属的检测。8、增加【外来物质】项。9、【微生物限度】:“取本品,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1105与通则1106)。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鲁药准字F2010003
批准日期:2016-02-19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和《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标签和质量标准的备案资料。【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变更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质量标准修订项目:1、黏度;2、硅酸盐;3、硫酸盐;4、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鲁药准字F2014061
批准日期:2016-02-19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和《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标签和质量标准的备案资料。【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变更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质量标准修订项目:1、鉴别:“增加(3)项”产生浑浊的絮凝温度应不低于50℃。2、黏度:“制方法1:选用适宜内径的乌式黏度计测定溶液的运动黏度(ν),并在相同条件下测定溶液的密度(ρ),按下式计算动力黏度(η)=ρν;方法2:在20℃±0.1℃,选用适宜的单柱型旋转黏度计按下表条件测定(《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0633第三法),按方法1检验,黏度应为标示黏度的84%-116%;标示黏度大于等于600 mPa.s时,按方法2检验,黏度应为标示黏度的76%-139%。”。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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