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 皖备20080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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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板蓝根颗粒 |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 | 暂无权限 |
备案内容 | 暂无权限 |
备案机关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2008-02-29 |
备注 | 已备案 |
安徽东盛友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颗粒(批号:国药准字Z34020454);
已于2008-02-29进行备案
板蓝根颗粒
其他厂家
(含糖型) 国药准字Z42020223 ; (无糖型) 国药准字Z20023158
批准日期:2025-09-20
国药准字Z65020049
批准日期:2025-09-19
国药准字Z63020116
批准日期:2025-09-16
国药准字Z53021572
批准日期:2025-09-15
国药准字Z45020920
批准日期:2025-09-11
其他产品
国药准字H20243281
批准日期:2025-05-14
1、本品有效期由18个月变更为24个月,说明书有效期项进行相应修订。
2、根据《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文件精神,申请在本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增加“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并承诺符合24号令相关要求。
国药准字H20243832
批准日期:2024-11-15
根据《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文件精神,申请在本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增“一致致性评价”标识,并承诺符合24号令相关要求。
国药准字Z34021088
批准日期:2024-09-25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复方感冒灵制剂和银黄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4年第81号)》对我公司银黄口服液的说明书进行修订,修改内容如下:【不良反应】项修改为: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腹泻、腹痛、腹部不适、恶心、呕吐、皮疹、瘙痒、头晕等,有严重过敏反应个案报告。【禁忌】项修改为: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修改为: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温补性中成药。3.脾胃虚寒症见有大便溏者慎用,且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本品含蔗糖,糖尿病患者慎用,且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按照本品说明书用法用量服用。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扁桃体有化脓或者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当去医院就诊。8.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或者症状加重,或者出现新的症状,应当去医院就诊。9.过敏体质者慎用。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国药准字Z34020459
批准日期:2024-09-18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小儿止咳糖浆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2024年第78号)》对我公司小儿止咳糖浆的说明书进行修订。修改内容如下:一、【不良反应】项修改为: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呕吐、恶心、腹泻、腹胀、腹痛、腹部不适、食欲减退、瘙痒、皮疹、红斑、荨麻疹、斑丘疹、嗜睡、头晕、头痛、口干、潮红、眼睑水肿、呼吸急促、过敏反应等。二、【禁忌】项修改为:1.肝肾功能严重损害,尤其是肝昏迷、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者禁用。2.镰状细胞贫血患者及代谢性酸中毒患者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三、【注意事项】修改为1.忌食生冷辛辣食物;2.两岁以下儿童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3.本品含氯化铵。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消化性溃疡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本品含氯化铵,不宜超量服用,不宜久服。5.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慎用。6.本品含蔗糖,糖尿病患儿慎用,且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服药3天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症状,应当去医院就诊。8.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