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 鲁备201700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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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 | 暂无权限 |
备案内容 | 暂无权限 |
备案机关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2017-09-14 |
备注 | 已备案 |
青岛首和金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批号:国药准字H37022127);
已于2017-09-14进行备案
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其他厂家
国药准字H10930221
批准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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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准字H20065777;国药准字H20065778
批准日期:2017-09-14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修订全身用氟喹诺酮类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17年第79号)》的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备案资料。修订【黑色警告框】、【适应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项。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国药准字H20050835;国药准字H20061243;国药准字H20061244
批准日期:2017-09-14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修订全身用氟喹诺酮类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17年第79号)》的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备案资料。修订【黑色警告框】、【适应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项。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1)国药准字H37022170 (2)国药准字H37022169
批准日期:2016-10-23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总局关于修订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及同类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16年第144号)》修订说明书和标签的备案资料。1、【不良反应】项修订为“全身性反应:寒战、发冷、发热。胃肠系统:恶心、呕吐。呼吸系统:胸闷、呼吸困难。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头晕、头痛。过敏反应:由于含有抗氧化剂焦亚硫酸钠或亚硫酸氢钠,因此可能会诱发过敏反应(尤其哮喘病人),表现为皮疹、瘙痒等,严重者可发生过敏性休克,如发生应立即停药。其他:心悸、面部潮红、多汗等。本品为高渗溶液,从周围静脉输注或滴注速度过快时,有可能导致血栓性静脉炎和注射部位疼痛。过量或快速输注可能引起代谢性酸中毒,可影响肝及肾功能。”。2、在【成份】项下增加“注:本品抗氧剂(亚硫酸氢钠)浓度为0.05%(g/ml)。”。3、在【注意事项】项下增加“6.本品渗透压摩尔浓度为690~850mOsmol/kg (浓度为5%的规格)。”。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国药准字H20050239
批准日期:2016-05-31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批件号:(2014)国药标字X-249-4-2015号)修订本品说明书和质量标准的备案资料。修订乙酰谷酰胺葡萄糖注射液质量标准,标准编号修订为:YBH02672005-2015Z。将说明书中“【执行标准】YBH02672005”修订为“【执行标准】YBH02672005-2015Z”,其他内容不变。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1)国药准字H37020519(2)国药准字H37020361
批准日期:2016-01-26
收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和《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性状】【执行标准】项的备案资料。【性状】项由“本品为无色的澄明液体;味微咸。”修订为本品为“本品为无色的澄明液体。”。【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修订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修改后的说明书与新版药典完全一致,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4号令等有关规定印制说明书和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