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 沪备2011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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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布洛芬混悬液 |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 | 暂无权限 |
备案内容 | 暂无权限 |
备案机关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2011-09-23 |
备注 | 已备案 |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混悬液(批号:国药准字H19991011);
已于2011-09-23进行备案
布洛芬混悬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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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人公司核心数据表将【禁忌】第一项,由“1.对氢溴酸右美沙芬或愈创木酚甘油醚过敏者禁用。”修订为“1.对氢溴酸右美沙芬、愈创木酚甘油醚或本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禁用。”,备案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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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反应]项增加1条:5. 其他不良反应包括:超敏反应、过敏、痒疹、转氨酶升高。二、[注意事项]项增加6条:15. 如症状持续或恶化,或出现新的症状,患者应停药并咨询医师。16.肝病患者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1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服用本品前请向医师咨询。18.长期饮酒者服用本品或其他解热镇痛药前请咨询医师。19.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其它过敏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咨询医师。在接受对乙酰氨基酚治疗的患者中,极少见严重皮肤反应,如急性全身发疹性脓疱病(AGEP)、Stevens-Johnson综合征(SJS)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TEN)的报告。患者应被告知严重皮肤反应的征候(包括皮肤发红、水疱、皮疹等),并在最初出现皮疹或其它过敏反应时停药,并及时就诊。20. 药物过量警示信息内容同国家局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2018B03052)酚麻美敏混悬液说明书中【注意事项】第23条药物过量对乙酰氨基酚的相应内容一致。修订第14条为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如抗凝剂:华法林或其他香豆素衍生物),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