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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皖备2024046796
药品通用名称 肤痒颗粒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暂无权限
生产企业 暂无权限
生产企业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宣水路16号
上市许可持有人 国药集团精方(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宣水路16号
备案内容 暂无权限
备案机关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日期 2024-12-04
备注 已备案
数据更新时间:2025-09-25

肤痒颗粒备案及生产企业信息

国药集团精方(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肤痒颗粒(批号:国药准字Z34020956); 已于2024-12-04进行备案
肤痒颗粒
其他厂家
国药准字Z32020654
批准日期:2025-03-22
国药准字Z20055276
批准日期:2025-03-04
国药准字Z35020708
批准日期:2025-02-26
国药准字Z20063208
批准日期:2025-01-09
国药准字Z62020025
批准日期:2024-12-27
国药集团精方(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产品
国药准字Z20050065
批准日期:2025-01-14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风湿骨痛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4年第138号)的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下内容,同步修订包装标签中的相应内容。
国药准字Z20150009
批准日期:2025-01-11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宫炎平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4年第134号)的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项下内容,同步修订包装标签中相应内容。
国药准字Z20040130
批准日期:2025-01-09
①变更制粒工艺:原制粒工艺为湿法制粒,现制粒工艺为一步制粒。 ②变更药粉批量:原制川乌粉、制草乌粉、甘草粉每批量600kg,现制川乌粉、制草乌粉、甘草粉变更为200kg。 ③变更粉碎参数:原药粉(制川乌粉、制草乌粉、甘草粉)粉碎筛网目数为100目,现药粉(制川乌粉、制草乌粉、甘草粉)粉碎筛网目数为200目。 ④变更制浆工艺中淀粉浆浓度:原淀粉浆浓度为12%,重量约为42kg,现淀粉浆浓度变更为9%,重量为240-260kg。 ⑤变更风湿骨痛片清膏浓缩参数:原风湿骨痛稠膏相对密度为1.30~1.32(50~60℃),现风湿骨痛片清膏相对密度为1.12~1.17(55~65℃)。 ⑥变更干燥时间:原干燥时间为95℃-100℃干燥110分钟,现干燥时间为50℃-60℃干燥5分钟。 ⑦变更整粒过筛工艺中的筛网目数:原整粒方式为10目整粒,现整粒方式为10目、40目整粒。 ⑧去除赋型剂羧甲淀粉钠、增加玉米淀粉:原总混工艺中加入5kg羧甲淀粉钠,现去除羧甲淀粉钠5kg并无需总混,在制浆工艺中增加玉米淀粉5kg。
国药准字Z34020025
批准日期:2024-12-24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风湿骨痛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4年第138号)的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项下内容,同步修订包装标签中相应内容。
国药准字Z34020026
批准日期:2024-09-03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小儿止咳糖浆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2024年第78号)》对小儿止咳糖浆非处方药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我公司对原有说明书及标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①原【不良反应】:尚不明确。现【不良反应】修订为: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呕吐、恶心、腹泻、腹胀、腹痛、腹部不适、食欲减退、瘙痒、皮疹、红斑、荨麻疹、斑丘疹、嗜睡、头晕、头痛、口干、潮红、眼睑水肿、呼吸急促、过敏反应等。 ②原【禁忌】:尚不明确。现【禁忌】修订为: 1.肝肾功能严重损害,尤其是肝昏迷、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者禁用。2.镰状细胞贫血患者及代谢性酸中毒患者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③原【注意事项】:1.忌食生冷辛辣食物。2.本品含氯化铵。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消化性溃疡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使用。3.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患者均应慎用。糖尿病患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 2岁以下用量应咨询医师或药师。5.服药3天症状无改善者,应及时就医。6.本品不易久服。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现【注意事项】修订为: 1.忌食生冷辛辣食物。2.两岁以下儿童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3.本品含氯化铵。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消化性溃疡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本品含氯化铵,不宜超量服用,不宜久服。5.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慎用。6.本品含蔗糖,糖尿病患儿慎用,且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服药3天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症状,应当去医院就诊。8.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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