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 鲁备2024035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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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感冒灵颗粒 |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地址 |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润路99号 |
上市许可持有人 | 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 |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 |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润路99号 |
备案内容 | 暂无权限 |
备案机关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2024-09-13 |
备注 | 已备案 |
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感冒灵颗粒(批号:国药准字Z37021399);
已于2024-09-13进行备案
感冒灵颗粒
其他厂家
国药准字Z44022862
批准日期:2025-09-16
国药准字Z53020096
批准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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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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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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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2025-08-06
其他产品
国药准字Z37021178
批准日期:2025-08-29
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本版药典(四部)采用药用辅料名称与原药用辅料名称对照”,甜菊素2015版药典名称为“甜菊素”,2020版药典名称为“甜菊糖苷”。对我公司板蓝根颗粒说明书的成份项进行修订,由“板蓝根;辅料为糊精、甜菊素。”修订为“板蓝根;辅料为糊精、甜菊糖苷。”。
国药准字Z37021364
批准日期:2024-06-20
收到根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要求,修改本品质量标准【检测项目】项的备案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国药准字Z37021363
批准日期:2023-06-08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壮骨止痛胶囊和小儿咳喘灵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的要求,对本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标签根据说明书中的有关内容一并修订,说明书和标签的其他内容与原批准内容一致。
国药准字Z37021171
批准日期:2023-06-01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壮骨止痛胶囊和小儿咳喘灵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要求,修订本品说明书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修订为 “监测数据显示,小儿咳喘灵制剂有以下不良反应报告:皮疹、瘙痒、腹泻、腹痛、腹部不适、恶心、呕吐、口干、食欲减退、头晕、头痛、乏力、过敏反应等。” ;禁忌修订为“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增加“脾虚易腹泻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风寒感冒者慎用。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国药准字Z37021184
批准日期:2021-09-18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感冒清热制剂等4种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1年第88号)要求,对感冒清热颗粒说明书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修订后说明书的【不良反应】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泻、腹痛、腹胀、腹部不适、口干、皮疹、瘙痒、心悸、过敏反应、呼吸困难等。【禁忌】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3.风热感冒者不适用,其表现为发热重,微恶风,有汗,口渴,鼻流浊涕,咽喉红肿热痛,咳吐黄痰。4.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患者或正在接受其他治疗的患者,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7.服药3天后症状无改善,或出现发热咳嗽加重,并有其他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时应去医院就诊。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当使用本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并及时就医。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