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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浙备201100773
药品通用名称 诺氟沙星胶囊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暂无权限
生产企业 暂无权限
备案内容 暂无权限
备案机关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日期 2011-06-14
备注 已备案
数据更新时间:2025-09-25

诺氟沙星胶囊备案及生产企业信息

浙江蓝绿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诺氟沙星胶囊(批号:国药准字H33022194); 已于2011-06-14进行备案
诺氟沙星胶囊
其他厂家
国药准字H41020479
批准日期:2025-09-15
国药准字H15020833
批准日期:2025-09-05
国药准字H20056314
批准日期:2025-09-05
国药准字H50020739
批准日期:2025-07-31
国药准字H44023206
批准日期:2025-07-28
浙江蓝绿康药业有限公司
其他产品
国药准字H33020522
批准日期:2011-07-21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规定,本品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变更为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企业名称】项由“浙江越州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蓝绿康药业有限公司”。同时根据24号令并对说明书,标签做相应修订。【成份】项“本品每粒含盐酸雷尼替丁0.15克(以雷尼替丁计)。辅料为淀粉、硬脂酸镁”。变更为“本品的主要成份为盐酸雷尼替丁,化学名为N’-甲基-N-[2-[[[5-[(二甲氨基)甲基]-2-呋喃基]甲基]硫代]乙基]-2-硝基-1,1-乙烯二胺盐酸盐”。【用法用量】项“口服。成人一次一粒,一日2次。24小时内不超过2粒”变更为“口服。成人一次1粒,一日2次。于清晨和睡前服用”。【药理作用】项“本品具有强效前抑制胃酸分泌作用。口服后经肠胃道吸收迅速”。变更为“本品为H2受体抑制剂,具有抑制胃酸分泌作用。口服后经肠胃道吸收迅速”。【规格】项“无”变更为“0.15克(以雷尼替丁计)”。【有效期】项“3年”变更为“36个月”。电话号码“0575-86060802”变更为“0575-86062888”。传真号码“0575-86060802”变更为“0575-86060387”。已备案。
国药准字Z33020816
批准日期:2011-04-20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号公告规定,本品执行标准由部颁标准(WS3-B-1229-92)变更为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包装】项由“铝塑板,每板12粒,每盒装1板”变更为“铝塑包装,12粒×1板/盒。塑料瓶装,每瓶12粒,每盒1瓶”。同时根据24号令并对标签说明书作相应修订,【不良反应】项“无”变更为“尚不明确”。【禁忌】项“无”变更为“尚不明确”。【药物相互作用】项“无”变更为“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有效期】项“4年”变更为“48个月”。【企业名称】项由“浙江越州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蓝绿康药业有限公司”。电话由“0575-86062588”变更为“0575-86062888”。已备案。
国药准号H33020521
批准日期:2011-04-20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号公告规定,本品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更改为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性状】项“无”变更为“内容物为白色或类白色粉末”。同时根据24号令并对说明书、标签做相应修订。【成份】项“无”变更为“本品主要成份为西咪替丁,其化学名称为:1-甲基-2-氰基-3-[2-[[(5-甲基咪唑-4-基)甲基]硫代]乙基]胍”。【英文名称项】“无”变更为“CimetidineCapsules”。【汉语拼音】项“无”变更为“XimitidingJiaonang”。【有效期】项“2年”变更为“24个月”。电话号码“0575-86060802”变更为“0575-86062888”。传真号码“0575-86060802”变更为“0575-86060387”。【包装】项“无”变更为“铝塑包装,12粒×1板/盒”。已备案。
国药准字H33022520
批准日期:2011-04-20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规定,本品执行标准由中国药典2005版二部变更为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性状】项由“本品为胶囊剂”变更为“本品内容物为白色粉末”,化学结构式按2010年版药典修订。同时根据24号令并对说明书、包装标签做相应修订,【包装】项“塑板装,每盒20粒”变更为“塑板装,0.3g×10粒/板×2板/盒。塑料瓶装,50粒/瓶”。【贮藏】项“遮光、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20℃)”。变更为“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20℃)。”【企业名称】项由“浙江越州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蓝绿康药业有限公司”,电话号码由“0575-86060378”变更为“0575-86062888”。已备案。
国药准字Z33020814
批准日期:2011-04-20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规定,本品执行标准为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一册(WS3-B-2120-96)。【成份】项由“虫草头孢菌粉”变更为“本品为新鲜冬虫夏草中分离得到的麦角菌科真菌虫草头孢(CephalospovlumsinensisChen.sp.nov)经液体深层发酵所得菌丝体的干燥粉末制成的胶囊”。同时根据24号令并对说明书、标签做相应修订,【用法用量】项“口服,一次2粒,一日3次或遵医嘱”。变更为“口服,一次1粒,一日3次或遵医嘱”。【不良反应】项“无”变更为“尚不明确”【禁忌】项“无”变更为“对本品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变更为“本品不宜用于危及生命的严重心律失常。2孕妇及过敏体质者慎用。3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4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项“无”变更为“孕妇慎用”。【药物相互作用】项“无”变更为“尚不明确”。【包装】项“塑料瓶;50粒/瓶”变更为“塑料瓶装,50粒/瓶”。【有效期】项“2年”变更为“24个月”。【企业名称】项“浙江越州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蓝绿康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昌”变更为“新昌县儒岙镇”。电话“0575-86060378”变更为“0575-86062888”传真号码“无”变更为“0575-86060387”。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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