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 陕备2008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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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乐孕宁口服液 |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 | 暂无权限 |
备案内容 | 暂无权限 |
备案机关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2008-03-13 |
备注 | 已备案 |
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孕宁口服液(批号:国药准字Z20043697);
已于2008-03-13进行备案
其他产品
国药准字Z20043380
批准日期:2024-12-09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按要求补充完善说明书的变更:一、【警示语】项应当包括
本品含麻黄,运动员慎用。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小儿清热止咳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腹泻、腹痛、腹胀、腹部不适、皮疹、瘙痒、潮红、荨麻疹、红斑、头晕、嗜睡、过敏反应等,有过敏性休克个例报告。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3.风寒感冒者不适用,表现为发热畏冷、肢凉、流清涕,咽不红者等。
4.1岁以下婴儿慎用,且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高血压、心脏病患儿慎用,且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本品含蔗糖和(或者)蜂蜜,糖尿病患儿慎用,且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脾虚易腹泻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8.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当去医院就诊。
9.咳喘加重应当及时去医院就诊。
10.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当去医院就诊。
11.本品含麻黄,运动员慎用。
12.过敏体质者慎用。
13.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4.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5.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6.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国药准字Z20043718
批准日期:2022-03-04
已完成药品有效期变更备案,备案号为(陕备2021104458)。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的要求,申请变更药品标签、说明书、纸盒有效期内容,有效期由18个月变更为24个月。
国药准字Z20055123
批准日期:2022-02-24
1. 在保留原包装规格“塑料瓶包装,150ml/瓶/盒”基础上,增加包装规格“塑料瓶包装,150ml/瓶/盒。(内附冲洗器)”2. 在保留原包装规格“塑料瓶包装,250ml/瓶/盒”基础上,增加包装规格“塑料瓶包装,250ml/瓶/盒。(内附冲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