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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鲁备201300819
药品通用名称 乌头注射液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暂无权限
生产企业 暂无权限
备案内容 暂无权限
备案机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日期 2013-12-11
备注 已备案
数据更新时间:2025-09-25

乌头注射液备案及生产企业信息

菏泽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乌头注射液(批号:国药准字Z37021104); 已于2013-12-11进行备案
乌头注射液
其他厂家
国药准字Z22023717
批准日期:2015-11-19
菏泽步长制药有限公司
其他产品
国药准字Z20026866
批准日期:2013-01-23
警示语由“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有出血倾向者禁用,孕妇忌用”修订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出血倾向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忌用,对本品过敏者禁用。”【不良反应】由“偶见头晕、头痛、心悸、发热、皮疹,停药后均能恢复正常。罕见过敏性休克。”修订为:“本品偶有过敏反应,可见皮疹、瘙痒、头痛、头晕、心悸、寒战、发热、面部潮红、恶心、呕吐、腹泻、胸闷、呼吸困难、喉头水肿、抽搐等,停药后均能恢复正常。罕见过敏性休克。”【禁忌】由“有出血倾向者禁用,孕妇忌用。”修订为:“1.有出血倾向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忌用。 2.对本品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由“(1)本品不宜与其他药物混合在同一容器内使用;(2)本品为纯中药制剂,保存不当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发现药液出现混浊、沉淀、变色、漏气等现象时不能使用。”修订为:“(1)本品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在同一容器内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时间间隔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2)本品为纯中药制剂,保存不当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发现药液出现混浊、沉淀、变色、漏气或瓶身细微破裂等现象时不能使用。(3)月经期妇女慎用。 (4)过敏体质者慎用。(5)特殊人群(特别是老年患者)用药要加强临床监护。”(6)如出现不良反应,遵医嘱。增加两项:【临床试验】尚无系统研究资料。【药理毒理】尚无系统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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