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 沪备20110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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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玻璃酸钠注射液 |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 | 暂无权限 |
备案内容 | 暂无权限 |
备案机关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2011-08-04 |
备注 | 已备案 |
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酸钠注射液(批号:国药准字H20000643);
已于2011-08-04进行备案
玻璃酸钠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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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关于修订跌打万花油等32种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2017年第175号)的要求,将本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做相应修改:【不良反应】项修改为:本品可能引起瘙痒、刺痛、皮疹(如红斑、丘疹、水疱)等。【禁忌】项增加:2.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4.对酒精过敏者禁用。5.严禁包扎药垫超时使用。【注意事项】项修改为:1.本品为外用药,禁止内服。2.切勿接触眼睛、口腔、鼻等黏膜处,防止吸入,使用后即洗手。如不慎溅入,请用清水冲洗。3.忌食生冷、油腻食物。4.颈部以上部位尤其是面部不宜使用。5.首次使用,按压喷头数次,直至药水喷出,不能用利器掏挖喷孔。6.糖尿病及皮肤过敏者慎用,以防止使用不当引起皮肤损伤。7.经期及哺乳期妇女慎用,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8.本品含生草乌、生半夏、生川乌、生天南星,不宜长期或大面积使用。自行用药宜在7天以内,如用药超过7天,应向医师咨询。9.用药后局部皮肤如出现瘙痒、刺痛、皮疹(如红斑、水疱等)时,应停止使用,症状严重者应及时就医。如出现皮肤以外的全身不适,应立即停用,严重者应及时就医。10.用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11.本品过敏体质者慎用。12.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3.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