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 陕备2022029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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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妇炎舒胶囊 |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地址 |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3号 |
上市许可持有人 | 陕西东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 |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3号 |
备案内容 | 暂无权限 |
备案机关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2022-09-20 |
备注 | 已备案 |
陕西东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妇炎舒胶囊(批号:国药准字Z20025727);
已于2022-09-20进行备案
其他产品
国药准字Z20123009
批准日期:2025-08-25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编号:2024B05897)审批结论修订七味刺榆颗粒药品说明书:1.【不良反应】项由“偶见服药后轻度腹泻,停药后可消失。”变更为“本品可见腹泻等不良反应。”;2.【禁忌】项由“尚不明确。”变更为“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3.【注意事项】项由“目前尚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儿童、老年患者用药的临床试验资料。”变更为“1.目前尚无儿童、老年患者用药的临床试验资料。 2.孕妇及月经期、哺乳期妇女慎用。 3.避免辛辣、油腻、刺激性食物。”。药品标签一并进行修订。
国药准字Z20064234
批准日期:2025-08-06
一.处方药说明书中【不良反应】项由“尚不明确。”变更为“监测及文献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口干、便秘、出汗减少、口鼻咽喉及皮肤干燥、皮疹、瘙痒、视力模糊、排尿困难(老人)等。”;【禁忌】项由“青光眼忌服。”变更为“1.前列腺增生、青光眼患者禁用。2.哺乳期妇女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由“孕妇及合并其他疾病者遵医嘱。”变更为“1.饮食宜清淡,忌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忌愤怒、忧郁,保持心情舒畅。3.有高血压、心脏病、返流性食管炎、胃肠道阻塞性疾患、甲状腺机能亢进、溃疡性结肠炎患者慎用。4.孕妇慎用。5.本品不宜与金刚烷胺、阿托品类药物等同时服用。6.本品含白芍、白及、甘草,不宜与含藜芦、川乌、制川乌、草乌、制草乌、附子、海藻、京大戟、红大戟、甘遂、芫花的中药方剂或成药同时服用。7.胃痛严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8.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或者出现新的症状,应去医院就诊。9.过敏体质者慎用。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二.非处方药说明书中【不良反应】项由“较常见的有:口干、便秘、出汗减少、口鼻咽喉及皮肤干燥、视力模糊、排尿困难(老人)。”变更为“监测及文献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口干、便秘、出汗减少、口鼻咽喉及皮肤干燥、皮疹、瘙痒、视力模糊、排尿困难(老人)等。”;【禁忌】项由“1.前列腺肥大、青光眼患者禁用。2.哺乳期妇女禁用。”变更为“1.前列腺增生、青光眼患者禁用。2.哺乳期妇女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变更为“1.饮食宜清淡,忌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忌愤怒、忧郁,保持心情舒畅。3.有高血压、心脏病、返流性食管炎、胃肠道阻塞性疾患、甲状腺机能亢进、溃疡性结肠炎患者慎用。4.孕妇慎用。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本品含白芍、白及、甘草,不宜与含藜芦、川乌、制川乌、草乌、制草乌、附子、海藻、京大戟、红大戟、甘遂、芫花的中药方剂或成药同时服用。6.胃痛严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7.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或者出现新的症状,应去医院就诊。8.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国药准字Z20063349
批准日期:2024-12-03
通便灵胶囊药品说明书中增加【警示语】“本品含番泻叶,不宜超量或者长期服用。”;【不良反应】项由“尚不明确”变更为“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腹鸣、恶心、呕吐、口干、反酸、烧心、食欲减退、皮疹、瘙痒、头晕、头痛、嗜睡、乏力、心悸。监测数据及文献有长期服用本品致结肠黑变病的报告。”;【禁忌】项由“孕妇忌服”变更为“1.孕妇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变更为“1.本品含番泻叶,症状改善后可酌情减量或者停药,如出现水样便应当及时停药。2.本品不宜超量或者长期服用,不宜与番泻叶及其他含番泻叶制剂同时使用。文献报道长期服用含蒽醌类成份中药(番泻叶等)或者制剂可引起结肠黑变病。3.服药期间忌食生冷、辛辣油腻及不易消化食物。4.服药后症状无改善,或者症状加重,或者出现新的症状者,应当立即停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5.年老体弱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儿童慎用,确需使用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脾胃虚寒者慎用。8.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请将本品放在不能接触的地方。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国药准字Z61021520
批准日期:2024-06-11
元胡止痛片非处方药说明书中【不良反应】项由“尚不明确”变更为“监测数据显示,元胡止痛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嗳气、皮疹、瘙痒、潮红、红斑、荨麻疹、多汗、头晕、头痛、嗜睡、失眠、胸部不适、乏力、发热、心悸、呼吸困难、过敏反应等,有肝功能异常、过敏性休克个例报告。”;【禁忌】项由“尚不明确”变更为“1.孕妇忌服。2.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变更为“1.饮食宜清淡,忌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忌愤怒、忧郁,保持心情舒畅。3.本品不宜用于虚证痛经,其表现为经期或经后小腹隐痛喜按,月经质稀或色淡,伴有头晕目花,心悸气短等症者。4.按照用法用量服用,不建议长期服用。服药中如出现皮疹,胸闷,憋气等过敏症状,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药并就医。5.重度痛经者或服药后痛经不减轻,应当去医院就诊。6.痛经并伴有其他妇科疾病者,应当去医院就诊。7.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8.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9.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确需使用,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并定期进行肝肾功能监测。10.使用本品时不宜再合并用其他非甾体类镇痛药,如确需使用,应当加强监测。11.对于有出血倾向或使用抗凝、抗血小板治疗的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并注意监测。12.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当去医院就诊。13.目前尚无儿童用药的临床证据。14.过敏体质者慎用。1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6.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7.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