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 皖备202404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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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
药品批准文号/注册证书/原料药登记号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 | 暂无权限 |
生产企业地址 | 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安乐工业园区 |
上市许可持有人 | 天长亿帆制药有限公司 |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 | 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安乐工业园区 |
备案内容 | 暂无权限 |
备案机关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2024-11-12 |
备注 | 已备案 |
天长亿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批号:国药准字Z20043401);
已于2024-11-12进行备案
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
其他厂家
国药准字Z20003094
批准日期:2025-09-02
国药准字Z33020304
批准日期:2025-04-07
国药准字Z53020209
批准日期:2025-02-26
国药准字Z20053743
批准日期:2025-01-03
国药准字Z20054629
批准日期:2024-12-25
其他产品
国药准字Z20033185
批准日期:2025-07-14
变更药品生产工艺:变更药液干燥方法,将“两种清膏合并加辅料、黄芩细粉制粒”变更为“清膏分别干燥,干膏粉加辅料、黄芩细粉制粒”。即将原制法“……并浓缩至相对密度1.25-1.28(80℃)的清膏。……浓缩至相对密度1.20-1.25(80℃)清膏,与上述清膏合并,加入黄芩细粉及辅料适量,混匀,制成颗粒,……”。变更为“……并浓缩至相对密度1.25-1.28(80℃)的清膏,干燥。……浓缩至相对密度1.20-1.25(80℃)清膏,干燥,加入黄芩干膏粉、黄芩细粉及辅料适量,混匀,制成颗粒,……。”
国药准字Z34021008
批准日期:2025-02-26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天麻制剂、复方石韦胶囊(颗粒、咀嚼片)和喘舒片等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6号)”附件2要求,对天麻胶囊说明书进行修订,如下:
一、【警示语】增加:本品含附子(黑顺片),运动员慎用。
二、【不良反应】项由“尚不明确”修订为:监测数据显示,天麻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口干、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胃部不适、便秘、皮疹、瘙痒、头晕、头痛、嗜睡、失眠、虚弱、过敏反应、发热、胸闷、心悸、面部水肿、血压升高等,有肝功能异常及过敏性休克等个案报告。
三、【禁忌】项由“儿童、孕妇禁用”修订为:1、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2、儿童、孕妇禁用。
四、【注意事项】项由:1.忌寒凉及油腻食物。2.本品宜饭后服用。3.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其它火及滋补性中药。4.热痹者不适用,主要表现为关节肿痛如灼、痛处发热,疼痛窜痛无定处,口干唇燥。5.严格按照用法用量服用。6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服药7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8.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修改为:
1.若出现畏寒、心率异常、血压下降、呼吸困难、发绀等症状即应当停服,迅速去医院就诊。2.忌寒凉及油腻食物。3.本品宜饭后服用。4.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其他泻火及滋补性中药。5.热痹者不适用,主要表现为关节肿痛如灼、痛处发热、疼痛窜痛无定处,口干唇燥。6.严格按照用法用量服用。7.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8.服药7天症状无缓解,应当去医院就诊。9.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10.过敏体质者慎用。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国药准字Z20060430
批准日期:2025-02-21
拟进行两项变更:1)变更辅料(冷却剂),将冷却剂由液体石蜡变更为二甲硅油。 2)变更生产工艺(仅因干燥设备改变而引起干燥时间参数发生变更),将FZG-15型真空干燥机变更为MZG-15型真空干燥机。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上述两项变更属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备案事项“9.3项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关联报告事项“15.2项变更生产工艺”。
国药准字Z34021019
批准日期:2024-07-10
一、【不良反应】由“尚不明确”,变更为: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复方丹参丸等制剂可见以下不良反应:
胃肠系统: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腹部不适等。
皮肤及其附件:皮疹、瘙痒等。
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等。
心血管系统:心悸、胸闷等。
其他:乏力、口干、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
二、【禁忌】由“尚不明确”,变更为: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由“孕妇慎用”,变更为:
1.孕妇慎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脾胃虚寒患者慎用。
4.对于有出血倾向或使用抗凝、抗血小板治疗的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本品,并注意监测。
5.当使用本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就医。
四、说明书修订日期:按备案许可日期。
五、说明书其他内容不变。
六、包装材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