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名称 | 牙用尺 |
---|---|
备案号 | 沪浦械备20160108号 |
备案人名称 | 上海康桥齿科医械厂 |
企业联系电话 | 暂无权限 |
备案人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957号 |
生产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957号A1幢、A2幢、C幢一层、D幢 |
型号规格 | SDC;KDC 2;KDC 4 |
产品描述 | 在口腔科治疗和诊断过程中,对尺寸参数进行测定的器械。可重复使用。 |
预期用途 | 用于测量口腔中间隙、深度、参数。 |
备案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案日期 | 2016-10-14 |
变更情况 | 我厂牙用尺产品此次提出第1次变更。 1.此次变更增加6个型号规格:KDC1直,KDC1弯,KDC2直,KDC3直,KDC3弯,KDC4直;原KDC2图形变更为KDC1直/弯图形,原KDC2变更为KDC2弯,原KDC4变更为KDC4弯,技术要求增加1个图形。 2.原备案时提交的牙用尺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书中主要性能参数等描述不够规范、完善。此次变更提交的持针钳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书中主要性能参数描述更规范、完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3.此次变更提交的牙用尺说明书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第十一条第九款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的要求,说明书中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4.此次变更提交的牙用尺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上增加“使用期限:”。 变更后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变更后产品描述不发生变化;变更后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2021-04-27,我厂牙用尺产品此次提出第2次变更。 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07号)的有关要求,本次变更产品描述及预期用途。原牙用尺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产品描述:在口腔科治疗和诊断过程中,对尺寸参数进行测定的器械。可重复使用。变更为:在口腔科治疗和诊断过程中,对长度、力度等参数进行测定的器械。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 原牙用尺备案信息表载明的预期用途:用于测量口腔中间隙、深度、参数。变更为:用于手动测量口腔中长度、角度、力度等参数。 2.原备案时提交的牙用尺产品使用说明书载明的11.使用期限:在正确使用与维护保养的情况下,使用期限不低于一年。变更为:11.使用期限:十五年。 此次变更提交的牙用尺产品使用说明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有关条款的规定。 变更后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变更后产品描述不发生变化;变更后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2022-01-14,我厂牙用尺产品此次提出第3次变更。 1.我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沪浦药监械生产备20010586号,于2024年3月变更了生产地址,因此,本次变更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产品说明书、产品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载明的生产地址,原生产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957号A幢、D幢,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957号A1幢、A2幢、C幢一层、D幢。 2.变更产品使用说明书。 变更后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变更后产品描述不发生变化;变更后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2024-04-01 |
备案类型 | 国产 |
沪浦械备20160108号:牙用尺
扩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