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01
药智数据企业版
量身打造,体验升级
立即前往
VIP免费试用申请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反馈纠错 帮助中心 打印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部门】 国家医保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1-07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近期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在充分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也客观认识到工作中存在一些短板不足。为推进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拨付结算的问题,精准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二、《通知》主要框架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困难群众享受待遇滞后、基础信息不准确造成困难群众待遇难确认、数据共享的方式和规则有待完善、各地医疗救助待遇起效时限规定待统一等问题,聚焦“建机制、聚合力、补短板”,对加强工作管理、规范待遇时限、健全共享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信息质量、促进工作衔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三、《通知》的主要举措

《通知》从6方面提出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明确部门间开展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明确信息共享操作层级。

二是规范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明确动态调增或调减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因时间差未享受待遇的,可手工结算。

三是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提出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落实信息共享责任。明确省级有关部门对本省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工作负总责。要求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

五是强化基础信息监测及核验。要求各部门加强对基础信息共享运行情况监测,提升基础信息质量,可探索建立多源数据交叉验证机制。

六是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衔接。信息共享方式上,提出各地因地制宜以手工、信息化等多种适宜方式实时或者定期共享数据。信息共享频次上,提出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此外,还部署要求强化工作培训指导,及时做好典型经验总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数据更新时间:2024-11-07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