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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

【药品名称】
英文名称: Salbutamol Sulfate Inhalation Aerosol
商品名称: 万托林
【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沙丁胺醇
【性状】
本品为一采用定量压缩装置给药的气雾剂,其内容物为白色至类白色混悬液。
【适应症】
本品主要用于缓解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可逆性气道阻塞疾病)患者的支气管痉挛,及急性预防运动诱发的哮喘,或其他过敏原诱发的支气管痉挛。
【规格】 暂无权限
【用法用量】

本品只能经口腔吸入使用,对吸气与吸药同步进行有困难的患者可借助储雾器。

成人:

缓解哮喘急性发作,包括支气管痉挛:以 1 揿 100 微克作为最小起始剂量,如有必要可增至 2 揿。

用于预防过敏原或运动引发的症状:运动前或接触过敏原前 10-15 分钟给药。对于长期治疗,最大剂量为每日给药 4 次,每次 2 揿。

老年人用药:

老年患者的起始用药剂量应低于推荐的成年患者用量。如果没有达到充介的支气管扩张作用,应逐渐增加剂量。

儿童:

用于缓解哮喘急性发作,包括支气管痉挛或在接触过敏原之前及运动前给药的推荐剂量为 1 揿,如有必要可增至 2 揿。

长期治疗一最大剂量为每日给药 4 次,每次 2 揿。

本品可借助英立畅(Babyhaler)对 5 岁以下婴,幼儿给药。

肝功能损害患者:

约 60% 的口服沙丁胺醇代谢成无活性形式(不仅包括片剂和糖浆,同时也包括约 90% 的吸人剂量),肝功能的损害可造成原形沙丁胺醇的蓄积。

肾功能损害患者:

约 60-70% 吸入药量或静脉注射的沙丁胺醇经尿液以原型排出。肾功能损害的患者需减少剂量以防止过度或延长的药物作用。

随需要而使用本品,任-24 小时内的用药量不得超过 8 揿。若需增加给药频率或突然增加用药量才能缓解症状,表明患者病情恶化或对哮喘控制不当。

过量的药物会导致不良反应,因此,只有在医生的指导下,才可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参见[注意事项])。

【不良反应】

不良事件依照发生的系统,器官和发生率分别列出。发生率定义为:非常常见( ≥ 1 且 0),常见( ≥ 1/100 且<1/10),不常见( ≥ 1/1000 且<1/100),罕见( ≥ 1/10000 且<1/1000),非常罕见(<1/10000)包括个案报道。非常常见、常见者通常由临床试验数据得到。罕见和非常罕见不良事件通常为自发性资料。

免疫系统

非常罕见:过敏反应包括血管神经性水肿、荨麻疹、支气管痉挛、低血压和虚脱。

代谢及营养

罕见:低钾血症;

β2-受体激动剂的治疗有引起严重低钾血症发生的潜在可能性。

神经系统

常见:震颤、头痛;

非常罕见:亢进。

心血管系统

常见:心动过速

不常见:心悸;

非常罕见:心律失常,包括房颤,室上性心动过速和早搏;

未知:心肌缺血。

使用超过推荐剂量的药物,或对于那些对β-肾上腺素激动剂易感的病人,外周小动脉的扩张会引起血压的略微降低;

这可能会引起代偿性心输出量增加,一些病人会发生心动过速。

罕见:外周血管舒张。

呼吸系统,胸部,纵隔

非常罕见:异常支气管痉挛。

胃肠道反应

不常见:口咽部刺激。

肌肉、骨骼与结缔组织

不常见:肌肉痉挛。

本品可能会造成病人骨骼肌的轻微震颤。双手是受影响最明显的部位,一些病人会因此感觉紧张。

这种作用呈剂量相关性,是骨骼肌的直接作用,而不是中枢神经系统的直接兴奋作用引起的。

注:不良反应的发生和严重程度取决于给药剂量和给药途径,吸入沙丁胺醇不会引起排尿困难,因为其治疗剂量不会产生其它拟交感神经药物(如麻黄素)的α-肾上腺素受体激动作用。

【禁忌】

对本品中任何成分有过敏史者禁用。

不得用于预防非复杂性早产或先兆性流产。

【注意事项】

哮喘的控制应常规按照阶梯治疗原则进行,并通过临床和肺功能试验监测患者的治疗反应。支气管扩张剂不应该作为患有严重哮喘及不稳定性哮喘患者的唯一的或主要的治疗药物。

在哮喘控制中出现突然的和进行性的恶化提示有生命危险的可能时,应考虑使用或增加激素用量,被认为有危险的患者应监测其每日峰流速。

医生应该考虑给这些患者使用最大推荐剂量的吸入皮质激素和/或给予口服皮质激素进行治疗。

若需要更大剂量的短效支气管扩张药,特别是短效吸入型β2-激动剂以缓解症状,表明哮喘的控制恶化。应告诫患者,如发现使用短效支气管扩张剂疗效下降或需使用比平时更大剂量,应去咨询医生。

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评估患者的病情,并考虑加强抗炎治疗(如:加大吸入皮质激素的剂量或口服一个疗程皮质激素),必须采取常规的方式治疗严重恶化的哮喘。若认为患者病情危险,则应改为监测每日晨起峰流速。

动物实验显示,一些拟交感神经药物在高剂量下会引起心脏反应。因此,不能排除长期使用这类药物治疗引起心肌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应关注那些接受大剂量沙丁胺醇或其它拟交感神经药物的患者,及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肌功能不全或糖尿病的患者。

硫酸沙丁胺醇气雾剂所含抛射剂为无氟利昂配方的氟氢烷。动物实验表明,该抛射剂没有明显的药理作用,即便在出现昏迷和对儿茶酚胺的心律失常作用的敏感性减弱的非常高暴露浓度下,其对心脏的致敏性作用仍弱于三氯甲烷(CFC-11)。

甲状腺毒症患者服用沙丁胺醇应慎重。

过量使用将诱发耐受状态并导致低血氧的恶化。

经肠道外或雾化吸入β2-受体激动剂会有引起严重低钾血症发生的潜在可能性。严重的急性哮喘患者需特别警惕,因为同时服用黄嘌呤衍生物、类固醇激素、利尿剂以及缺氧会增加低钾血症出现的可能,上述情况下,建议对患者的血钾水平进行监测。

应牢记沙丁胺醇有诱发低血钾而造成的心律不齐的可能性,特别是洋地黄化患者注射沙丁胺醇后。

与其它吸入疗法一样,用药后可能会产生异常性支气管痉挛致喘息症状的即刻加重。发生时应立即采用其它给药方法或吸入另一种速效的支气管扩张剂。

停止使用万托林雾化剂,必要时采用另一种速效的支气管扩张剂继续使用。应对患者吸药方式加以指导,确保吸药与吸气

同步进行,以使药物最大程度达到肺部。应告知患者可能在吸药时会发现本品的味道与其它以前使用过的气雾剂有所不同。

只有在医师的指导下,方可增加用药剂量或用药频率。如果在先前有效的剂量下,症状缓解时间维持不足 3 小时,建议患者寻求医师的帮助,以增加其他任何必要的治疗措施。

尚无对驾驶和机械操纵的影响的报道。

运动员慎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除非当对母亲预期的受益大于任何可能对胎儿的危害时,孕妇才可考虑使用本品。

与其它大多数药物一样,仅有少量已发表的资料证明人类在怀孕早期使用沙丁胺醇是安全的。对动物的研究表明,当非常高的使用剂量会对胎仔造成某些危害。

大规模的动物生殖毒性实验表明,无氟利昂类抛射剂 HFA134a 对胎仔发育无损害。

本品的致畸研究显示本品在β2-受体激动剂出现致畸作用的可比高剂量下,未发现致畸作用,但无人类妊娠和哺乳期使用本品的试验数据。

由于沙丁胺醇可能泌入乳汁,除非对母亲的预期受益大于对新生儿的潜在危险,否则不推荐哺乳期妇女使用。

尚不清楚沙丁胺醇是否对新生儿有害处,在使用前应权衡利弊。

静脉注射沙丁胺醇或偶尔服用沙丁胺醇片可用来处理无合并症的早产,但不能用于怀孕六个月内的先兆流产。

静脉注射沙丁胺醇禁用于产前出血,因子宫松弛会造成更多地出血。

同样使用沙丁胺醇治疗孕妇哮喘也会产生子宫出血的危险。

已有使用沙丁胺醇后造成自然流产出现子宫大量出血的报道。应特别注意孕期糖尿病妇女。

【儿童用药】
参见[用法用量]。
【老年用药】
参见[用法用量]。
【药物相互作用】

通常情况下,不能将沙丁胺醇和非选择性β一受体阻滞剂如:普萘洛尔合用。

与其它拟交感药物联合使用时,应注意过度的拟交感作用的产生。

动物研究表明,大量的沙丁胺醇可与丙咪嗪、利眠宁和氯丙嗪产生相互作用,但对于人类的实际意义尚待确立。

【药物过量】

过量使用本品最常见的体征和症状是一过性的β-激动剂药理学作用所介导的事件,包括心动过速、震颤、亢进及代谢影响(包括低钾血症和乳酸酸中毒),参见[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有报告显示,乳酸性酸中毒与高剂量或过量速效β-受体激动剂的应用有关,因此,应该监测升高的血清乳酸水平以及随后发生的代谢性酸中毒(特别是当喘息等其他支气管痉挛症状已经缓解,但患者仍表现出持续存在或恶化的呼吸急促),可能表明发生过量用药。

沙丁胺醇过量的体征为显著的心动过速和/或肌肉震颤。

应注意对于 40 揿 100ug 的本品所含沙丁胺醇相当于 4 mg 的沙丁胺醇片剂。

【药理毒理】
沙丁胺醇是选择性的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治疗剂量下的沙丁胺醇可作用于支气管平滑肌上的β2-肾上腺素受体.对心肌的β1-肾上腺秦受体作用很少或无作用。
【药代动力学】

吸收
吸入沙丁胺醇后,10—20% 药物到达气道下部,其余部分残留于给药系统或沉积在咽喉部:由被吞下。沉积在气道部分的药物被肺组织吸收进入肺循环,但并不在肺部代谢。

分布
沙丁胺醇与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 10%。

代谢
抵达系统循环时,可通过肝脏代谢,以原形或以酚磺酸盐形式主要在尿中排泄。部分药物吞咽后经肠道吸收,通过肝脏首过效应代谢成酚磺酸盐,原形药物及结合物主要从尿中排除。

清除
静脉注射沙丁胺醇的半衰期为 4-6 小时,部分通过肾脏清除,部分代谢为非活性的 4-O-磺酸盐(酚磺酸盐)主要从尿中排泄。

代谢产物小部分从粪便中排除。无论是静脉给药,还是口服或吸入给药,给药量的绝大部分都在 72 小时内排泄。

使用操作说明

本气雾剂内的药物通过口腔吸入到肺中。在振摇药罐后,将药罐的吸口置于嘴中,紧闭双唇,按下揿钮,注意要在吸气的同时将喷出的药物吸入肺中。(参见[使用指导])。

【贮藏】

30 ℃ (86℉)下避光保存,避免受冻和阳光直射。

同其它大多数气雾罐吸入剂一样,当罐受冻后,可能降低药品的疗效。

不论空否,药罐不得弄破、刺穿或火烤。

【包装】 暂无权限
【有效期】 24个月
【执行标准】 暂无权限
【批准文号】 暂无权限
【生产企业】 暂无权限
数据更新时间:2025-07-21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