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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

核准日期: 2010-10-01
修改日期: 2012-07-17
【药品名称】
英文名称: Rabies Vaccine (Hamster Kidney Cell) for Human Use
【成分】
本品系用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株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培养后,收获病毒液,经浓缩、灭活、纯化,加入适宜的稳定剂制成。本品为微黄色澄明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性状】
本品为微黄色澄明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适应症】

【接 种 对 象】

凡被狂犬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时,不分年龄、性别均应立即处理局部伤口(用清水或肥皂水反复冲洗后再用碘酊或酒精消毒数次),并及时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注射本疫苗;凡有接触狂犬病毒危险的人员(如兽医、动物饲养员、林业从业人员、屠宰场工人、狂犬病实验人员等),按暴露前免疫程序预防接种。

【作用与用途】

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免疫力。用于预防狂犬病。

【规格】 暂无权限
【用法用量】
  1. 于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区肌内注射。

  2. 暴露后免疫程序:一般咬伤者于 0 天(第 1 天,当天)、3 天(第 4 天,以下类推)、7 天、14 天、28 天各注射本疫苗 1 剂,共 5 针,儿童用量相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首剂狂犬病疫苗剂量加倍给予。

    • 注射疫苗前 1 个月内注射过免疫球蛋白或抗血清者。

    • 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人。

    • 接受免疫抑制剂(包括抗疟疾药物)治疗的病人。

    • 老年人及患慢性病者。

    • 于暴露后 48 小时或更长时间后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人员。

    暴露后免疫程序按下述伤及程度分级处理:

    Ⅰ级暴露 触摸动物,被动物舔及无破损皮肤,一般不需处理,不必注射狂犬病疫苗。

    Ⅱ级暴露 未出血的皮肤咬伤、抓伤,破损的皮肤被舔及,应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Ⅲ级暴露 一处或多处皮肤出血性咬伤或被抓伤出血,可疑或确诊的疯动物唾液污染黏膜,应按暴露后程序立即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按 40IU/kg 给予,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 20IU/kg 给予,将尽可能多的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做咬伤局部浸润注射,剩余部分肌内注射。

  3. 暴露前免疫程序:于 0 天、7 天、28 天接种,共接种 3 针。

  4. 对曾经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一般患者再需接种疫苗的建议:

    • 1 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应于 0 天和 3 天各接种 1 剂疫苗。

    • 1 年前进行过全程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 3 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于 0 天和 3 天各接种 1 剂疫苗。

    • 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但超过 3 年,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不良反应】
注射后有轻微局部及全身反应,可自行缓解,偶有皮疹。若有速发型过敏反应、神经性水肿、荨麻疹等较严重不良反应者,可做对症治疗。
【禁忌】
  1. 由于狂犬病是致死性疾病,暴露后程序接种疫苗无任何禁忌证。

  2. 暴露前程序接种时遇发热、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过敏性疾病或对硫酸庆大霉素、生物制品有过敏史者禁用。哺乳期、妊娠期妇女建议推迟注射本疫苗。

【注意事项】
  1. 疫苗中有异物、疫苗瓶有裂纹或标签不清者,均不得使用。

  2. 忌饮酒、浓茶等刺激性食物及剧烈运动等。

  3. 禁止臀部注射。

  4. 严禁冻结。

【贮藏】 于 2~8 ℃ 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暂无权限
【有效期】 12个月
【执行标准】 暂无权限
【批准文号】 暂无权限
【生产企业】 暂无权限
数据更新时间:2025-05-29
发布